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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擅自开垦林地,致使森林、林木遭到破坏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则予以处罚:对森林、林木未形成破坏或许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、林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期限恢复原状,可以处不合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。
2、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私行改动林地用处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恢复原状,并处不合法改动用处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。
3、临时占用林地,逾期不归还的,依照前款规则处罚。
4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不合法占用犁地、林地等农用地,改动被占用土地用处,数量较大,形成犁地、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则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,并处或许单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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