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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:
1、Ⅰ级保护林地: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。
2、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(包括其中的一级国 家级公益林地):
(1)国务院批准、同意的建设项目,国务院有关部门、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、公共事业、民生建设项目;(包含其批复的规划中的、或省重点)
(2)国防、外交建设项目;
(3)符合自然保护区、森林公园、湿地公园、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。
3、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(一级国 家级公益林地除外):
(1)县(市、区)和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、公共事业、民生建设项目;
(2)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、勘查项目、大中型矿山、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;
(3)符合城镇规划或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。
4、Ⅱ级(有林地除外)及以下保护林地
公路、铁路、通讯、电力、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、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(沙)场、取土场,按主体建设项目批准单位不同,存在两种情况:
(1)如主体建设项目是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,可以使用其中的级国 家级公益林地。
(2)如主体建设项目是由县(市、区)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,不能使用其中的一级国 家级公益林地。
5、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:不符合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条件的其他工矿、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。
6、Ⅳ级保护林地: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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